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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聊城高新区“顾乡平野”片区成为市民城郊休闲全新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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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聊城高新区“顾乡平野”片区成为市民城郊休闲全新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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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缘何成了执行款(zhíxíngkuǎn)?

山东临沂:“再审检察(jiǎnchá)建议+社会治理(zhìlǐ)检察建议”推动解决基层治理难题

某地政府为建设铁路和高速公路征收土地(tǔdì),向当地7000余户农民发放的征地补偿款竟被法院(fǎyuàn)当作执行款扣划。这一异常情形引起(yǐnqǐ)检察机关的注意。山东省(shāndōngshěng)临沂市某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后,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日前,法院依法再审后,撤销原判决,将被扣划的款项(kuǎnxiàng)全额返还。

“打了(le)八年多的官司,终于迎来了公正的结局。非常感谢检察官帮农民(nóngmín)们追回了补偿款!”日前(rìqián),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这钱是政府给农民们(men)的征地补偿款,怎么让法院给扣去了?”“我们一没违法、二没犯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2023年4月25日一大早(yīdàzǎo),临沂市某社区居委会的多名工作人员情绪激动地来到(láidào)某区(mǒuqū)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为他们主持公道。

该院民事检察官(jiǎncháguān)经了解得知,该社区是当地十大(shídà)还建社区之一。随着临沂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村集体通过(tōngguò)外包方式承建居民(jūmín)住宅的情况越来越常见。该社区居委会(jūwěihuì)在征求(zhēngqiú)农民意见后,于2007年10月(yuè)28日以外包的方式与临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yóu)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居委会位于某社区的居民楼。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以及居委会提供的图纸进行(jìnxíng)施工,共为该居委会建设了4号、8号两幢居民楼。施工期间,按照居委会的要求,建筑公司对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2008年8月,工程竣工并交付居委会使用。

2010年6月16日,该居委会向建筑公司(gōngsī)发出工程(gōngchéng)结算通知书。同年7月21日,居委会委托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duì)工程竣工(jùngōng)结算进行审核,审定价(dìngjià)为:4号楼土建、安装费用合计245万余元,8号楼土建、安装费用合计263万余元,共计508万余元。后经双方工作人员核对,居委会和建筑公司对结算审核结果予以(yǔyǐ)认可。

2016年7月11日,该建筑公司以该居委会为被告,向某(mǒu)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pànlìng)居委会支付所欠的剩余工程款(gōngchéngkuǎn)222万余元;诉讼费由居委会承担。

2017年2月28日,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居委会提出(tíchū)已实际支付工程款700余万元的主张未予采纳。居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shàngsù),后来居委会因换届(huànjiè)等情况,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chèhuí)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2023年2月,上级法院指定的执行法院对该居委会所在(suǒzài)社区财经服务中心财政账户内的302万余元(wànyúyuán)进行了扣划。

执行款竟是征地补偿款(bǔchángkuǎn)

检察机关依职权(zhíquán)启动监督

2023年(nián)4月,承办检察官向案涉居委会工作人员了解案情。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居委会自2007年至(zhì)(zhì)2015年间的财务账本(zhàngběn)及相关凭证的原件均因审计需要,于2015年5月(yuè)被移交至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要求,账本及凭证均无法外借,且因该居委会一直未支付审计费,账本及凭证原件仍保存在该事务所。一审期间,即(jí)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某居委会主张已向(xiàng)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700余万元(yúwànyuán),但终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采信。

“我们在调查中(zhōng)了解到,在该居委会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法院扣划的款项(kuǎnxiàng)系当地政府向7000余户(yúhù)农民发放的征地补偿款,除该居委会外,这笔钱还涉及其他24个村的农民。作为执行依据的一审判决可能存在(cúnzài)错误,案件(ànjiàn)继续执行极易引发群访事件,继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gōnggònglìyì),该案符合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情形。”承办检察官表示。

据承办(chéngbàn)检察官回忆,对于这个案子当时存在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rènwéi)该案不属于(shǔyú)检察机关监督的范畴,不符合监督条件;有人认为该案一审判决(yīshěnpànjué)是基于当时的证据情况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后续几千人的征地补偿款被扣划是执行程序引发的问题,与一审判决无关……

为此,检察机关(jiǎnchájīguān)多次召开检委会会议讨论案情(ànqíng)、查阅相似(xiāngsì)案例,并举行公开听证会。最终,各方一致认为: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jiāndū)机关,作为公权力介入民事诉讼时应本着谦抑性原则。但当集体或众多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可能直接影响(yǐngxiǎng)到区域稳定和发展,进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gōnggònglìyì)时,检察机关则应当依职权开展监督,查明案件事实,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基于上述共识,2023年5月5日,某区检察院依(yī)职权(zhíquán)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找到关键人物(guānjiànrénwù)

通过对某居委会保存在某会计师事务所的(de)账目及凭证进行逐一审查后,承办(chéngbàn)检察官发现,该居委会向建筑公司支付(zhīfù)的4号楼、8号楼工程款(gōngchéngkuǎn)在案件一审前已入账,先后共计765万余元(wànyúyuán),已远超一审认定的286万余元欠付金额,也超过了双方认可的工程结算价508万余元。

“为何(wèihé)建筑公司仍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居委会?那些工程款到底进了谁的腰包?”承办(chéngbàn)检察官产生疑问。

经过细心查阅会计账簿,“李某某”这个(zhègè)名字引起了承办检察官(jiǎncháguān)的注意。

“我们前前后后到会计师事务所去了十几次,仔细查阅了收支明细、建筑合同、融资合同等,账本(zhàngběn)查了上百册,单是融资合同就涉及(shèjí)1000多名村民。”承办检察官介绍说,他们经过梳理发现,该居委会(jūwěihuì)向该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主要通过4种途径:一是由居委会财政所直接向建筑公司拨付工程款51万元;二是建筑公司项目经理(xiàngmùjīnglǐ)李某某(mǒumǒu)签名后以及通过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签署“王某某代李某某”“李某某代,备注王某某”等字样(zìyàng)后支取工程款310万余元;三是建筑公司向村民融资借款168万余元,即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通过向村民借款的方式进行(jìnxíng)(jìnxíng)融资,用于该工程建设,承诺上述(shàngshù)借款在(zài)后期村民购房款(gòufángkuǎn)中进行抵扣,相关借条被居委会回收;四是居委会代替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235万余元。

“在建设工程纠纷类案件中,代理行为的效力认定(rèndìng)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我们经讨论(tǎolùn)认为,本案中,认定李某某(mǒumǒu)代收款的行为性质是办案关键,如果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zhíwùxíngwéi),那么李某某的收款行为就应视为公司收款。而法院当时(dāngshí)对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与检察机关存在意见分歧,部分法官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居委会应该向李某某个人主张权利。”承办检察官(jiǎncháguān)介绍说。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保证监督质效,承办检察官每天往返于法院(fǎyuàn)、会计师事务所、居委会之间。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查阅300余册的积年账目,检察官终于从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记录及公司(gōngsī)(gōngsī)(gōngsī)签章等众多证据中(zhōng)(zhōng)找到了突破口: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李某某。该工程现场的签字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地基验收记录、地基验槽检查(jiǎnchá)记录、地基钎探报验申请表等施工日志上,施工单位处均为某建筑公司盖章,“工程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的签名(qiānmíng)均为李某某。此外,另案民事判决书中也(yě)证实,该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居委会4号楼、8号楼工程的项目经理为李某某。

检察机关认为(wèi),李某某作为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日常管理,现有证据证明居委会足以合理信赖李某某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且建筑公司未明示限制(xiànzhì)授权范围(fànwéi),也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授权外观,在(zài)其未明确限定收款方式和收款人员(rényuán)的情况下,李某某签收工程款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根据(gēnjù)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确认:现有证据足以证实(zhèngshí)某居委会的主张前后相互印证,一审(yīshěn)法院认定居委会向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不准确,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023年6月20日(rì),某区检察院依法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8月11日,该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chéngxù)。其间(qíjiān),某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受邀参加案件庭审及调解工作,并(bìng)就证据采信等发表意见。

2024年9月(yuè)10日,某(mǒu)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居委会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进行(jìnxíng)了认定。二审期间,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今年3月6日,执行(zhíxíng)法院对(duì)该案终结执行。涉及7000余户农民的302万余元征地补偿款被全额返还(fǎnhuán)后,目前已全部发放到农民手中。

今年4月(yuè),承办检察官到案涉居委会回访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基层(jīcéng)农村集体在向城镇居委会转型的过程中,相关配套制度并未随之跟进,财务制度(cáiwùzhìdù)不健全、资金(zījīn)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基层居委会较为突出。为实现(shíxiàn)‘监督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办案效果,同时帮助居委会堵塞(dǔsè)漏洞,我们决定向居委会提出检察建议。”区检察院分管(fēnguǎn)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介绍(jièshào)说。随后,针对该居委会财务管理混乱及工作人员法律意识(fǎlǜyìshí)淡薄等问题,该院向居委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该居委会随后针对检察建议研究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函复检察机关。

据(jù)了解,李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的民事纠纷正在另案处理中。

(检察日报 王媞(shì)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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