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商场因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过错担责
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商场因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过错担责
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商场因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过错担责近日,一起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商场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经宿迁中级(zhōngjí)人民法院(rénmínfǎyuàn)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再次引发社会(shèhuì)对(duì)残疾人权益保障及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关注。是(shì)自身未预见安全风险?还是商场未设置无障碍通道?责任该如何划分?5月22日,记者通过采访了解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案情回顾:轮椅坡道(pōdào)摔伤,双方各执一词
一日早上,王某(wángmǒu)驾驶(jiàshǐ)残疾人专用电动轮椅前往宿迁泗阳县一商场购物。他(tā)通过商场机动车下行坡道入口进入地下停车场,随后进入地下超市。购物结束(jiéshù)后,王某在通过停车场机动车上行坡道返回时,电动轮椅突然(tūrán)掉头下坡滑行,致使(zhìshǐ)王某从轮椅上摔下。王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 1.7 万余元,出院医嘱建议卧床休养三个月。
由于王某(wángmǒu)与商场管理公司就损失承担事宜(shìyí)未能协商一致,王某遂(suì)将商场管理公司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商场未设置专门的残障人士通道,且直达地下超市的直梯出入口被栏杆拦住,轮椅无法通过,这才导致其在通过机动车出入坡道进出(jìnchū)商场超市时受伤(shòushāng),商场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商场管理公司则表示,王某作为残障人士,在缺乏同行人员照管,且对其驾乘(jiàchéng)的电动轮椅是否具备沿机动车(jīdòngchē)坡道上行所需(xū)动力疏于预判的情况下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主观过错。同时(tóngshí),商场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yìwù)应得到合理界定和划分,商场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应予以酌定缩减。
法院审理: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均有(yǒu)过错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bīnguǎn)、商场(shāngchǎng)、银行(yínháng)、车站、机场(jīchǎng)、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商场管理公司(gōngsī)作为大型商场的管理者,在(zài)商场周边设置栏杆和石墩等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商场的同时(tóngshí),未在商场、地下超市入口等位置设置符合残疾人轮椅通行的坡道、扶手(fúshǒu)等无障碍设施,也未在适合残疾人轮椅通过的位置张贴无障碍通道引导标识,未对残障人士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bǎozhàng)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fāshēng)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不过,法院(fǎyuàn)也综合(zōnghé)考虑了王某作为残障人士的情况,认为其应当(yīngdāng)对驾乘轮椅上下坡道的危险性有所预见,但仍独自冒险驾乘轮椅上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基于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商场(shāngchǎng)对王某的损失承担 30%的赔偿责任。王某不服(bùfú)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泗阳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fǎguān)张瑶瑶
法官说法:保障(bǎozhàng)残疾人权益,各方需共同努力
泗阳县人民法院(rénmínfǎyuàn)一级(yījí)法官张瑶瑶指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héfǎquányì)是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体现。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方便出行生活、平等参与(cānyù)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gōnggòngchǎngsuǒ),负有保障残疾人平等(píngděng)、充分、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的(de)安全保障义务和社会责任,如应及时建设无障碍(wúzhàngài)通道(tōngdào)、张贴安全提醒与引导标志、清除残疾人通道障碍等。社会各单位及公众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认知度和关注度,推进无障碍通道等安全保障设施建设,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同时,法官也(yě)提醒残疾人在公共场所应当谨慎(jǐnshèn)地对待自身安全,遵守秩序,对潜在风险做好防范,提高安全意识,避免让(ràng)自身陷入危险之中。
扬子晚报(yángziwǎnbào)/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近日,一起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商场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经宿迁中级(zhōngjí)人民法院(rénmínfǎyuàn)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再次引发社会(shèhuì)对(duì)残疾人权益保障及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关注。是(shì)自身未预见安全风险?还是商场未设置无障碍通道?责任该如何划分?5月22日,记者通过采访了解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案情回顾:轮椅坡道(pōdào)摔伤,双方各执一词
一日早上,王某(wángmǒu)驾驶(jiàshǐ)残疾人专用电动轮椅前往宿迁泗阳县一商场购物。他(tā)通过商场机动车下行坡道入口进入地下停车场,随后进入地下超市。购物结束(jiéshù)后,王某在通过停车场机动车上行坡道返回时,电动轮椅突然(tūrán)掉头下坡滑行,致使(zhìshǐ)王某从轮椅上摔下。王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 1.7 万余元,出院医嘱建议卧床休养三个月。
由于王某(wángmǒu)与商场管理公司就损失承担事宜(shìyí)未能协商一致,王某遂(suì)将商场管理公司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商场未设置专门的残障人士通道,且直达地下超市的直梯出入口被栏杆拦住,轮椅无法通过,这才导致其在通过机动车出入坡道进出(jìnchū)商场超市时受伤(shòushāng),商场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商场管理公司则表示,王某作为残障人士,在缺乏同行人员照管,且对其驾乘(jiàchéng)的电动轮椅是否具备沿机动车(jīdòngchē)坡道上行所需(xū)动力疏于预判的情况下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主观过错。同时(tóngshí),商场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yìwù)应得到合理界定和划分,商场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应予以酌定缩减。
法院审理: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均有(yǒu)过错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bīnguǎn)、商场(shāngchǎng)、银行(yínháng)、车站、机场(jīchǎng)、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商场管理公司(gōngsī)作为大型商场的管理者,在(zài)商场周边设置栏杆和石墩等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商场的同时(tóngshí),未在商场、地下超市入口等位置设置符合残疾人轮椅通行的坡道、扶手(fúshǒu)等无障碍设施,也未在适合残疾人轮椅通过的位置张贴无障碍通道引导标识,未对残障人士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bǎozhàng)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fāshēng)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不过,法院(fǎyuàn)也综合(zōnghé)考虑了王某作为残障人士的情况,认为其应当(yīngdāng)对驾乘轮椅上下坡道的危险性有所预见,但仍独自冒险驾乘轮椅上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基于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商场(shāngchǎng)对王某的损失承担 30%的赔偿责任。王某不服(bùfú)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泗阳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fǎguān)张瑶瑶
法官说法:保障(bǎozhàng)残疾人权益,各方需共同努力
泗阳县人民法院(rénmínfǎyuàn)一级(yījí)法官张瑶瑶指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héfǎquányì)是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体现。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方便出行生活、平等参与(cānyù)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gōnggòngchǎngsuǒ),负有保障残疾人平等(píngděng)、充分、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的(de)安全保障义务和社会责任,如应及时建设无障碍(wúzhàngài)通道(tōngdào)、张贴安全提醒与引导标志、清除残疾人通道障碍等。社会各单位及公众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认知度和关注度,推进无障碍通道等安全保障设施建设,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同时,法官也(yě)提醒残疾人在公共场所应当谨慎(jǐnshèn)地对待自身安全,遵守秩序,对潜在风险做好防范,提高安全意识,避免让(ràng)自身陷入危险之中。
扬子晚报(yángziwǎnbào)/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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